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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告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10-21 09:34:03 信息来源:委综合监督处 阅读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我市卫生健康领域体系建设,规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连云港市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连云港市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认为本文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请于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

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也请于2022年12月2日前反馈。

邮寄地址: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39号公共卫生中心

联系人:王鹏起

联系电话:85820691

电子邮箱:lygwjwjdc@163.com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21日

连云港市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连云港市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医疗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

本规定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共享、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归集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依法维护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归集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标识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 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第八条 基础信息指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学历、工作单位等信息;

(二)执业注册信息:执业资格等级、注册日期、注册证书编号、执业单位名称、执业范围类别、多点执业情况专业类别等信息;

(三)信用承诺信息;

(四)其他基础信息。

第九条 正面信息主要包括:

(一)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信息;

(二)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开展的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对口支援、抢险救灾、卫生应急活动等信息;

(三)参与无偿献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组织无偿献血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信息;

(四)其他正面信息;

第十条 负面信息主要包括: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的信息;

(二)与医疗卫生相关的考试考核作弊的信息;

(三)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刑事犯罪判决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医疗卫生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

(五)违反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

(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未履行《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的信息;

(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者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在培学员,未与就业单位和所在培训基地达成协议而自行退培的信息;

(八)行贿受贿或者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项准则”规定,被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或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九)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十)经认定的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较差)三个等级。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动态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状况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每年第一季度对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上一年执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反映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状况。评价期间,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对评价结果为C级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经确认后的评价结果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九条中任意一项,且无第十条中的情形,信用评价为A级。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无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中的情形,信用评价为B级。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有第十条中情形的,信用评价为C级。

第十五条 在一个评价期内,出现新的影响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结果等级的信息,应动态更新相关数据,并由提供新信息的单位对评价结果重新确认。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对信用评价结果不服的,可向归集该信息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附件1)。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对确实有误的信息,及时联系信用管理部门在系统内更正或撤销,根据新的准确数据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并在30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附件2)。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展科研及有关项目安排、人才项目评审、职称申报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日常监管工作时,依法依规应用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的激励、惩戒措施。

医疗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在人才项目评审、职称申报聘任、评先评优等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准确提供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的信用信息。对未及时提供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的,由赋有管理权限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提供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篡改信息或以其他违法方式,损害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连云港市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复审)表.docx

附件2:异议信息审核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