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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5 16:15:43 信息来源:连云港立博app 阅读次数: 字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连云港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38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连发〔2015〕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从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1.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到2020年,乡村医生人数稳定在服务人口的1‰-1.2‰,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女性乡村医生。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从事护理等服务人员也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2.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县(区)可从编制富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拿出一定编制实行“乡编村用”,采取定向公开招录的办法,按事业单位招录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择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在村卫生室。通过择优入编、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措施,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根据省部署安排,自2016年起,实施面向乡村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为包括村卫生室在内的农村基层培养适宜医学人才。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制订培养需求计划,经市卫生计生等部门审核并报省卫生计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由相关医学院校进行定向培养。定向培养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明确在农村基层最低服务年限。对毕业后履行协议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偿其学费。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级财政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二)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

  1.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规范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促进合理用药和治疗,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实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等方面规范、统一管理。落实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制度,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将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执业注册等挂钩,促进乡村医生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强化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计划,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围绕乡村适宜技术、基本药物应用、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内容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确保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切实提升技能水平。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力争全市每年安排10人以上。大力实施乡村医生实用技能进修项目,乡村医生每3年—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各级财政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3.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立足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合理设定签约服务包内容,按照省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市、县(含赣榆)价格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鼓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整合基本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资金,采取按人头付费、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加大适宜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的支撑作用,全力支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开展。2015年,所有县和涉农区均启动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到2017年,各县(区)全面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三)改善乡村医生从业环境

  1.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待遇。建立稳定动态的乡村医生收入补偿机制,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积极争取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各县(含赣榆)财政按平均每名乡村医生每年不低于1万元配套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市财政对各区(不含赣榆)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平均每名乡村医生每年1万元给予补助,各区(不含赣榆)按平均每名乡村医生每年不低于5000元配套。继续按7元/人次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适时调整。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结合医保门诊统筹的实施,充分发挥医保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增加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2.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2017年,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稳定在90%以上。对因年龄较大或已离岗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的乡村医生,可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上涨逐步提高补助标准。自2016年起,享受生活补助的乡村医生月补助标准提高为: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事乡村医生执业年限×10元,执业年限超过35年的按照35年计算。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要求,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已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生活补助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以返聘,具体情形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3.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加快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示范化创建,推动村卫生室提档升级。积极争取省对经济薄弱地区村卫生室基本建设扶持政策;自2015年起,市对各区(不含赣榆)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扶持,市财政对每个建设达标的村卫生室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每个创成省级示范的村卫生室一次性补助8万元。各县(区)财政要参照市标准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补助,并对村卫生室运行给予经费支持。到2020年,90%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省定建设标准,力争10%的村卫生室达到省级示范标准。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将基层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农合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等工作。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到2017年,所有村卫生室均纳入医疗责任保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县(区)要在2015年年底前制订出台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卫计委、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教育局备案。

  (二)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强化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级财政要主动承担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投入责任,及时足额下拨相关补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经费实行预拨制,由县级财政或卫生计生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或按季拨付村卫生室,余额经考核后结算发放。建立考核评估机制,重点对财政资金落实、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

  (三)强化督查引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大胆探索。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乡村医生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