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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5 22:06:37 信息来源:连云港立博app 阅读次数: 字号:【

连卫政法〔20152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计生委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连云港市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128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政法处、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128日印发

连云港市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等法律规范,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由本委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起草、修改、废止的建议以及其他部门与本委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政策等制定,用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管理事务、调整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关系,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委机关名义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委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转发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符合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则(技术要求)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规则意见通告等,一般不称通知等,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机构编制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或者拆分行政许可,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内容复杂的,根据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一般二十条以下不分章,章内二十条以下不分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符合法律用语规范,一般使用应当或者必须或者有义务不得可以或者或者等表示必须、禁止、可选,不得使用严禁大力等文件用语。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委各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填报,政策法规处编制,经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由提出项目的处室提交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时制定完成。因情势变化,不能如期完成或者需要删减项目的,应当报请委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由提出制定项目的处室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有关处室参加起草。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和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求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关单位、组织、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

第十五条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分歧意见的,一般由起草处室协调,必要时可以会同政策法规处共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协调处室负责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委领导决定。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处室在报分管领导审阅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案说明等有关材料送交政策法规处初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必要性、宗旨和依据、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制定的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评估报告及有关参考资料等。

送交的材料,应当经起草和参与起草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名。

第十七条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公民个人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主要意见;

(六)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当与起草处室充分沟通。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起草处室的参与下,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必要时,政策法规处也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或者再次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返还起草处室。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及时根据政策法规处的初审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草案说明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由草案起草处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未经审查、同意,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请会议审议、决定。

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处室作汇报,政策法规处作审查说明。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通过后,起草处室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按公文办理流程运转,报分管领导审签,由委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印发,一个通知一般只能印发一件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由委办公室统一编排规范性文件专用文号,格式为:连卫规(处室缩写)〔年份〕XX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部门的文号。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通过网络、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阅、下载,接受社会监督。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应当予以说明。


第六章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处室自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4份、电子文本交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后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递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制定说明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制定依据。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当及时作出回复或者说明;需要纠正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具体工作由起草处室、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七章解释与评估清理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由委机关解释。

规范性文件解释的作出参照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予以修订: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原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主体发生变更的;

(四)有其他需要修改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以试行暂行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原起草处室应当根据实际予以废止、修订或者决定正式施行。

第三十二条 起草处室应当每隔两年对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起草处室应当将清理情况和意见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核、汇总,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委领导同意后,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起草处室应当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进行实施后评估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和效果评估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后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