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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研判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9 08:31:32 信息来源:连云港立博app 阅读次数: 字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社会事业局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市农检中心、市畜检中心、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食检测中心、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市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市粮油质量监测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食药监局、农委、市质监局、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联合制定了《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研判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研判制度

2.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研判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


连云港市粮食局

2016812

抄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会商研判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卫生计生部门的技术支撑作用,及时会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研判食品安全形势,协助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研判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获得的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隐患的信息,以及各监管部门在现场执法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风险信息,通过会议集体商讨的形式,共同分析、通报、交流、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研判坚持早发现、早通报、早交流、早研判、早控制和与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研判单位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粮食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会商研判秘书处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负责承办会商研判会务和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研判会议采取定期召开和紧急召开两种形式,定期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可能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苗头时,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召集,出席人员由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会商研判单位可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召开临时会商研判建议,并提供相关议题背景资料。对于简单事项,可采取函件、电话等形式直接进行告知与会商。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交流和研判的信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紧密结合监管工作的实际进行,重要结论要有充分依据和必要的数据佐证。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研判的主要内容:

(一)介绍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交流监管部门在现场执法、投诉举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分析公共媒体、社会舆情反映的安全风险信息,以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行业、地域特征等情况;

(四)研究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确定下一阶段食品安全高风险点及风险程度;

(五)确定防控措施,指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通报上一次会商研判会议落实情况。

第八条会商研判结束后,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会议内容、相关通报情况和讨论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呈报市人民政府,并发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对会商研判确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则落实:

(一)对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的问题,由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二)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问题,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三)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会议专题研究,统一组织落实。

第十条参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研判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密内容和信息,不得透露。

第十一条会商研判结果和相关通报的情况供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参考,不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市卫生计生委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进行年度统一汇总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由相关成员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由主办成员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警示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发布。

第十三条相关成员单位应就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点变化及现状等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整理,于下次会议予以反馈,遇重大事项应随时反馈。

第十四条各县(区)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研判制度,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会商研判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长:周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陈斌林市食药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夏绍丹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张卫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徐贵业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薛学坤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市粮食局副局长

员: 张坤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

房忠柱市食药监局食品综合协调处处长

伏卫民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

王富智市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处长

翟永祥市食药监局食品餐饮监管处处长

顾绍军市农业委员会监管处处长

王海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副处长

张连军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处长

宋玲利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处长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处长

林祥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王志坚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