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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0-6岁儿童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6 15:18:04 信息来源:立博app 阅读次数: 字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国家卫健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立博app近日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立博app的相关要求,规范我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预防近视发生,现对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确保服务顺利启动

各地要高度重视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0~6岁儿童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6岁儿童筛查性近视率等相关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要按照国家新的《规范》内容,对购买服务支付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制订新的支付标准,对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按照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支付标准拨付经费。各地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开展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规范》中有关机构服务职能的规定要求,配备所需设备、房屋,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筛查转诊网络,形成闭环管理,确保全市2022年1月1日之前全面启动服务工作。市级将成立全市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专家组(见附件2),负责日常培训、指导、质控等工作,各地参考建立相应专家组织。

二、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网络

各地要以此次《规范》实施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能力建设与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院的相关建设。各地要对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眼保健服务能力进行摸底,对照筛查机构、转诊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3)进行评审,明确本辖区的筛查机构、转诊机构,建立区域内儿童眼保健服务网络和转诊机制,于12月20日前报至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各地要规范转诊流程和服务内容,提供通畅的筛查、转介、诊断通道,建立机构间筛查、复查、诊断等信息双向交换机制,强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及管理职能。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开展乡、县、市儿童眼保健三级转诊绿色通道,减少家长的就诊时间。要加强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人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筛查机构需配备持有上岗证的医务人员,转诊机构需配备持有上岗证的执业医师或眼保健专职医务人员,保障各地能规范开展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

三、规范开展服务,提升健康管理质量

各地要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对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筛查机构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转诊机构服务内容包括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筛查机构转诊要填写转诊单,指导家长及时转诊,对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结果异常儿童进行登记汇总,将这部分儿童的相关筛查结果录入省妇幼信息平台,并及时纳入体弱儿管理,定期随访此类儿童。转诊机构对筛查机构转诊的儿童要开展进一步诊疗服务,并填写回执单,记录本机构开展的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结果,以及复查、诊断结果或进一步转诊信息,将其反馈至筛查机构(转诊单、回执单及异常登记表见国家《规范》附件5、附件6、附件8)。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档案建档工作。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各地要为每个儿童建立一份眼健康档案。目前,立博app正在完善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眼健康模块,各地要在做好幼儿园儿童眼健康档案建档工作基础上,逐步将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建档对象扩大到0~3岁儿童。各地要全面推广应用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眼健康模块,联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转诊机构,做到信息及时更新、互联共享,实现0~6岁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化、全周期、全覆盖。在眼健康模块未启用前,各地从2022年1月1日起可使用纸质档案及时记录0~6岁儿童筛查、复查、诊断等信息,做到一人一档(具体档案要求见国家《规范》附件3)。

附件:1.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2.连云港市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

3.连云港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筛查机构、县区级转诊机构、市级转诊机构设置标准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附件2

连云港市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

一、 专家组成员

组  长:吴海倩   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主任/副主任医师

成  员:张自平   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

王  雪   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

谭  清   市中医院眼科主任中医师

赵  强   市中医院眼科主治中医师

马琳丽   市第二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

徐  强   市第二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

安德祥   市妇幼保健院儿童眼保健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孙玉亮   市东方医院眼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王  华   市眼科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

徐  志   市眼科医院眼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二、工作职责

专家组负责全市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的质量管理,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对全市从事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对全市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工作开展;对质控或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反馈,督促基层进行整改;定期对全市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可行性建议,不断提高全市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附件3

连云港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相关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一、筛查机构

从事筛查工作的机构应为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院,能够提供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和后续随访管理等服务,至少需具备以下配置标准。

1.房屋要求:至少具备1间儿童眼保健诊室,面积不少于20m2

2.人员要求:至少配备1名持有上岗证的从事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医务人员。

3.设备要求:至少配备手电筒/聚光手电灯、红球(直径5cm左右)、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或国际标准视力表、眼位板(遮眼板)、电脑等。

4.开展服务项目要求:能够开展眼外观检查、光照反应检查、瞬目反射、红球试验、视物行为观察、视力检查等服务。

二、县级转诊机构

县级转诊机构应为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院,能够接收筛查机构转诊的儿童,提供包括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反馈信息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服务,至少需具备以下配置标准。

1.房屋要求:至少具备1间儿童眼保健诊室、1间检查室及1间视功能检查室。

2.人员要求:至少配备1名持有上岗证的专职执业医师。

3.设备要求:至少配备手电筒/聚光手电灯、红球(直径5cm左右)、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或国际标准视力表、眼位板(遮眼板)、屈光筛查仪(视力筛查仪)、直接检眼镜、视网膜检影镜、镜片箱、试镜架、电脑自动验光仪、弱视矫治及训练系列设备(同视机、CAM机红光闪烁仪等)、条栅视力卡、点状视力表、电脑等。

4.开展服务项目要求:能够开展眼外观检查、光照反应检查、瞬目反射、红球试验、视物行为观察、视力检查、红光反射检查、 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散瞳验光 弱视儿童视功能训练等服务。

三、市级转诊机构

市级转诊机构应为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市级医院,能够接收初筛机构或县级转诊机构转诊的儿童,提供包括专业眼科诊治、转诊服务、反馈信息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服务,至少需具备以下配置标准。

1.房屋要求:至少具备1间儿童眼保健诊室、1间检查室、1间视觉训练室、1间验光配镜室、1间视功能检查室。

2.人员要求:至少配备1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眼科医生、2名以上验光师、1名专职护士,并均有上岗证。

3.设备要求:至少配备手电筒/聚光手电灯、红球(直径5cm左右)、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或国际标准视力表、眼位板(遮眼板)、屈光筛查仪(视力筛查仪)、直接检眼镜、视网膜检影镜、镜片箱、试镜架、裂隙灯显微镜、电脑自动验光仪、弱视矫治及训练系列设备(同视机、CAM机红光闪烁仪等)、视动性眼震仪、条栅视力卡、点状视力表、生物测量仪、角膜地形图、眼科B超、新生儿广域眼底成像系统或者其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检查设备等。

4.开展服务项目要求:能够开展眼外观检查、光照反应检查、瞬目反射、红球试验、视物行为观察、视力检查、红光反射检查、 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散瞳验光、眼底病变筛查、弱视儿童视功能训练、裂隙灯及眼底检查、儿童配镜、眼科AB超检查、眼轴检查、角膜地形图检查、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检查等服务。